Thursday, April 23, 2009

工程師們,發動「專利罷工」的時候到了!

上網時間: 2009年04月23日

工程師們,現在是採取「智慧財產權(IP)罷工」行動的時候了:別再提出專利申請案,拒絕簽署受雇契約、讓老闆剽竊你的發明,也不要再盡忠職守於申請專利案件的工作…

工程師可能還需要組織起來,好讓這樣的IP罷工更實際可行…而這需要成立一個新的團體。電子產業界現有的那些專利相關遊說團體,通常都代表某些特定廠商的觀點,而非工程師;甚至是包羅萬象的IEEE,都坦承該組織無法在專利改革問題上達成純粹共識。


可別誤會,我不是叫工程師在目前史上罕見的產業衰退期間罷工;我支持那些在不景氣中堅持研發、創造優異產品的人們。我說的是:別碰任何有關專利權的事務。


我承認這樣的說法很偏激,不太可能會有工程師會響應;但這並不代表我說專利罷工行動是不正當的…事實上,我的看法可能非常正確。


專利權體系已經崩壞了,我們需要呼籲有關單位正視這個問題,才能激發真正的變革。而科技的創造者──工程師們,正擁有這樣的力量來大聲疾呼,如果他們願意挺身而出。


而現在正是一個傳遞出專利體系需要改革訊息的重大時刻,因為那些具影響力的領導人物們會聽。專利改革的主導者是美國國會,但現在美國政府卻對於任命新的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主管猶豫不決。


透過讓工程師不得不去了解它們,專利可以導致創新,能驅使設計工程師們投入具創造力的行動,激勵他們開發程度相去不遠的新穎技術,或是提出超越現有專利的、更好的想法。但令人遺憾的,現實情況完全相反,不良的政策與實務傷害了專利體系。


企業的法務部門會告訴工程師哪些專利可看、哪些不可看;有時候工程師們還會被告知不能閱讀任何專利,擔心他們被控告蓄意侵犯某人的智慧財產權。


但此同時,公司的經營者們卻壓榨工程師們將各種想法申請專利;這催生了將專利案秤斤論兩收費的專利訴訟與授權服務產業,讓許多公司把專利當成策略工具,向他人的創新自由收取費用──在這樣病態的世界裡,專利不會激發創新,反而遏止了創新。


在專利領域,量取代了質,而且一團混亂。公司的法務部門出面平息侵權案件,往往是因為企業無力針對所有的專利侵權訴訟一一提出有力的辯護;所以就算是內容一文不值的專利案,仍然被當成寶。


而當這種對專利的錯誤價值觀不斷升高,越來越多人申請大量的專利以自保,或是加入建築IP障礙的行列,讓專利審核機關應接不暇。


但專利應該是對所有權人與使用者具備正當價值,它們應該是在適時的基礎上對所有人公開的,因此可以激勵創新,而非扼殺創新。


對於專利體系的問題,工程師們需要挺身大聲疾呼並明確指出錯誤所在;如果不這麼做,我認為那些製造混亂狀況的律師與企業主管,將會繼續利用他們所創造出來的專利,建構一個顛倒是非的泡沫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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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November 18, 2008

談在Internet公開資料對可專利性的影響

王仲/外稿 2008/11/12

 網際網路的發展,應是20世紀人類最重大的成就之一。它根本改變了人們的思維、生產、生活及交流方式,使得資訊的全球化與即時共用成為可能。在專利的範疇內,網際網路所承載的大量資訊,相對於傳統出版物或其他技術公開形式而言,在技術上更容易檢索,相對於其他媒體(例如書籍、出版物等)而言,其所面向的群眾數量也可能最多,因此網際網路的資訊也逐漸成為各國專利機關在審查可專利性要件時的重要引證來源之一。依統計資料顯示,2000年歐洲專利審查所引用的非專利文獻中屬於網際網路的資料佔6%;且約有1%的專利審查檢索報告引用了網際網路資訊,在2001年該比例更提升到5%。有趣的問題是,在大陸專利法規與審查實務上,究竟是如何處理的?

小李於2003年2月25日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動玩具自行車」的外觀設計專利,並於2003年9月17日被公告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2003年11月18日,小陳主張該專利在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且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乃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類似台灣的專利舉發程序)。小陳提交的證據中,包括某市公證處於2003年11月12日、 11月24日及12月15日作成的3份公證書,其公證對象是該設計在申請專利前已在網際網路上公布的網頁資料與相關操作過程的列印文本,小陳據以主張該專利欠缺新穎性。

網路資料 不足採信

不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小陳所提的公證書僅能定公證當時的網路資料狀態,但網路資料被改動的可能性很高,其資料內容具有高度的不穩定性,且該3份公證書的公證日期均在該專利申請日後,公證的內容是追溯以往的事實,該公證書不足以確定專利申請日以前真實的網路資訊狀態。故不足以憑前述公證書就推翻該專利的有效性。

這個結論已精簡地反映出大陸現行專利法第22條及第23條的現狀,依該二條規定,如現有技術是經由出版物公開,則涵蓋國內外的出版物;但如果是透過公開使用或其他方式對公眾公開,則僅限於國內的公開使用或其他公開方式。以網際網路具有跨國界的性質,如將其認定為「公開使用或其他公開方式」的類型,顯無法跨越第22條及第23條相對新穎性的標準。但如認定其屬於「出版物」,也有法規上的障礙。

依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並且應當表明其發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開發表或出版時間。符合上述含義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例如專利文獻、科技雜誌、科技書籍、學術論文、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小冊子、樣本、產品目錄等,還包括採用其他方法製成的各種有形載體。例如採用電、光、照相等方法製成的各種微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帶、唱片、光盤等 。」歸納起來,依《審查指南》的規定,出版物必須具備「記載現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獨立存在」、「有形傳播載體」與「表明發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開發表或出版時間」等4個要件,網際網路上所記載的資訊,既然不屬於《審查指南》的例舉類型之一,而其是否符合上述「獨立存在」與「有形傳播載體」的屬性,也存在爭議,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前述決定,其實不難想見。

但問題的癥結是,網際網路的資訊儼然成為許多技術與知識的資料庫與傳播來源,如果將其排除在現有技術或設計之外,勢必會讓許多實際上已經在網際網路公開且流傳的技術或設計,有遭到不當取得專利的可能性,對藉由鼓勵創新來促進公益的專利法立法目的,顯會大打折扣。所幸,大陸人大於2008年8月29日公布的《專利法》修正草案第23條第5款與第24條第4款針對現有技術(與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有關)與現有設計(與外觀設計專利有關)分別定義如下:「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換言之,修正草案不再區分技術或設計的公開型態,凡在申請日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或設計,不論其存在於大陸境內或境外,都構成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而成為審查專利申請時新穎性與進步性(創造性)之考察範圍。如此規範不僅可解決網際網路資訊在現有法律下難以歸類的困境,同時也可以涵蓋未來的技術或設計以網際網路以外其他形式、載體或介質出現的可能性,堪稱是一個較全面性、概括性的立法模式。

資訊上網等於公眾所知

當然,以「公眾所知」作為鑑別是否為現有技術或設計的標準,可在最大範圍內吸納所有可能存在的現有技術或設計,但在實際適用上,卻不得不面對技術或設計存在的各種形式、載體或介質的差異,來具體確認其可否構成某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或進步性(創造性)的障礙。舉例言之,所謂「公眾所知」,其實就其表彰的現有技術或設計,必須是處在公眾已經知悉或至少是公眾可以接觸到的狀態下,才可能構成現有技術或設計。從網際網路資訊的特性看,雖然其大多數都會對公眾公開,但也確實存在許多網站或透過網際網路流通的資訊未必對公眾公開的事實,例如加密或需付費始能取得的資訊、電子郵件所傳播的資訊(特別是1個人對1個人的電子郵件,而非對1組人或不特定多數人的電子郵件)、透過即時通所傳播的資訊(例如MSN 或 QQ等)、在部落格或聊天室內流通的資訊、在企業內部網路流通的資訊等,究竟是否屬於具備公眾可接觸性(accessibility)的資訊?對這些不同傳播性質的資訊,可否歸納出一個統一的標準,來具體認定其是否具備現有技術或設計中「公眾所知」的基本要件?例如,在發出與接收資訊的雙方或多方彼此間有保密義務,且實際上實施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是否可以視為收發雙方或各方都沒有將該資訊向公眾公開或讓公眾接觸的主觀意思,從而否定其公眾可接觸性?再如僅在網際網路上暫存一段期間後就被刪除的資訊,是否就當然可以否定其公眾可接觸性?均是需要深思的議題。

此外,相對於出版物或公開使用等形式,通常在公開後其內容多就固著在某個有形載體上,但網際網路資訊所具備的可更動性與即時性,在作為專利審查或檢索的對象時,需要審慎以待。詳言之,在網際網路上的資訊,就算是屬於同1網站上的同1份或同1類技術的說明,其內容可能在不同時點上會隨著主客觀環境或條件的需要,而出現更新或變動的可能,且這種更新或變動可能非常頻繁,甚至有允許連結網站的訪問者與該網站互動的可能(也就是訪問者可以參與網站內容的修正甚至訂定,如Wikipedia)。從專利審查與檢索角度言,或可參酌日本特許廳的若干作法,例如在使用網際網路資源時,會區分其網站的性質,來決定是否可以引用或在引用前所需的查證工作與範圍,例如已長期發表出版物等出版商的網頁(例如報紙雜誌等)、學術機構的網頁、國際組織與公共組織(包括政府機關與其代理機構)的網頁,都可能因為其可信賴度較高或更動較少,而較可作為專利引證案的來源。

更重要的是,由於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認定上,其存在時點的判斷最為關鍵,因為只有先於專利申請日的技術或設計,才可能推翻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或進步性。但網際網路資訊的準確度與未必經常保存等特性,在專利審查與檢索上勢需採取若干方法,以確保其引證現有技術或設計的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例如欠缺發表日期的網際網路資訊,可能就無法援引作為現有技術或設計的依據,且專利審查委員在援引網際網路資訊時,應符合一定的引證操作程序,例如將其電子化或數位化,並儲存於指定的資料庫內,且將該網站主頁列印,明確記載對該網站訪問的時間、作者姓名或名稱、技術文件的標題及內容、出處、刊載日期、刊載網址或資訊來源、檢索日等,作為專利審查相關工作的基礎資料的一部分。凡此種種,都可能是自本次修法之後,應在實施細則或審查指南等加以規範的議題,並值得讀者持續關注。

(作者現任北京理律知識產權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並感謝陳奕帆先生惠賜意見,但所有文責由作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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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07, 2008

地瓜燒有專利 業者警告勿仿製

【記者鄭窈英/台中報導】 「地瓜燒」也有發明專利?!台中向陽專業烘焙近日取得智慧財產局專利證明,並聲稱已對坊間仿製品寄出存證信函,「希望同業尊重他們的智慧財產權」,目前已知包括85度C、吉哥等大型連鎖麵包店都已經將同質性商品下架。
外形像地瓜、內餡充滿綿密地瓜纖維的「地瓜燒」是近來烘焙業人氣商品,不但許多餐廳以此做為飯後甜點,連85度C開設麵包坊都以此為促銷商品,其實早在2002年向陽房已製作出地瓜燒,同年則開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努力7年後最近終於獲得「原形、原味」製造專利。
向陽房董事長陳瓊華拿出專利證明,強調向陽房才是地瓜燒的發明人,可惜因為市場反應佳,許多業者紛紛仿製,模仿品品質與口感和原產品落差甚大,在取得專利後,向陽房除先予善意告知,未來也將採取法律行動,盼同業不要沒有告知就胡亂抄襲。陳瓊華表示,除了地瓜燒外,她還擁有梅心肝巧克力名稱專利,以及麵包粽的製作專利。
許多烘焙業者知悉地瓜燒取得製造專利後,有人感到不可思議,直言「食品怎麼可能有專利」;85度C聲明,在黃金地瓜燒商品在四月上市後,發現仍有技術待克服,早已自行下架,與侵權無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副組長黃文儀表示,食品只要符合新穎、進步及可利用性仍可申請專利,發明者發現被抄襲模仿時可主張權益並提出損害賠償,但最後是否成立,則必須仰賴專利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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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法 將檢討強制授權

【經濟日報╱記者林淑媛、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6.07 04:08 am


飛利浦CD-R特許實施爭議終告落幕,但歐方仍相當關切我國專利法76條有關強制授權要件,認為我國「只要兩方談不攏即可授權」的門檻太低,牴觸世界貿易組織(WTO)TRIPs協定,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說,近期內將舉辦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於年底專利法全盤修正案中一併檢視。

有關國碩公司申請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五件CD-R專利權爭議,因國碩公司向智慧局撤回申請,與飛利浦公司向經濟部撤回訴願而告一段落,這宗個案爭議卻引發歐方關切我國專利法第76條有關強制授權要件的爭議。

王美花表示,今年5月曾經以視訊會議的方式與歐盟交換意見,雙邊諮商正式會議預定於今年10月舉行。歐方對於我國強制授權的要件有疑義,認為只要提出合理條件與時間,若權利人不接受,即可採取強制授權的方式,等於是雙方談不攏即可授權,不僅強制授權條件門檻太低,且違反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

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強調,特許實施牽扯國內外產業的利害關係,在全球都是十分敏感的議題。尤以不同生產鏈角色的廠商角度不同,國內廠商或以代工為主的產業,希望國家可以站在保護產業發展的立場,放寬標準;但跨國企業或是以研發為主的公司,就希望跟國際接軌,有放諸四海皆準的要件。

智慧局指出,國碩申請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五件CD-R專利權,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原處分」的判決後,原特許實施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全案回復至智慧局受理國碩公司申請特許實施狀態,智慧局原訂10月以前完成審查。

不過,國碩公司已經於5月15日主動撤回其申請而告終結,飛利浦公司也在5月21日主動撤回訴願,國碩公司與飛利浦公司有關CD-R專利權相關特許實施案件的爭議,均因申請人主動撤回而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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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06, 2008

地瓜燒熱賣 引發侵權大戰

2008年06月06日蘋果日報放大圖片

向陽房董事長陳瓊華指地瓜燒已獲專利,希望業界停售類似商品。黃任膺攝圖片: 1 / 1
【黃任膺、楊忠翰╱連線報導】「地瓜燒」引發甜品店「主權爭奪戰」。台中市向陽房指該產品為該店六年前所研發,且今年三月取得烘培方法的專利,上月初對販售類似商品的85度C、米哥等連鎖店,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兩店立即停止製造及販賣。




85度C已停賣產品
85度C企劃行銷總監馬中良表示,該店四月間曾推出「黃金燒地瓜」,因產品不夠理想四月底即停賣,將對任何不實指控保留法律追訴權。在大台北地區有十一家門市的米哥烘焙坊副經理陳國斌則說,該店熱銷產品「岩烤一級蕃」已推出六年,竟被控抄襲,對方實在很無聊,接獲存證信函後與律師討論,認為雙方產品名稱、外觀及材料都不相同,不算抄襲。
向陽房烘焙坊陸續針對其開發出來的產品,包括梅心肝巧克力、五行麵包粽、地瓜燒等申請專利,其中地瓜燒申請的專利為「可保持地瓜風味及形狀之烘焙方法」。董事長陳瓊華說,上述產品引起同業模仿,「但口感、品質皆和原產品落差甚大,折損我們商品的原有價值」;兩年前即致電其他販售類似商品的店家,但很多店家自恃「這種東西很難申請到專利」相應不理,現在申請到專利不再縱容。




有專利可追討損失
專研商標法的律師林錦山認為,業者若提告,經調查發現被告商品的原料及製作步驟確和原告相同,即可依侵權行為追討因對方模仿販賣造成的損失。陳瓊華說:「我們會持續追蹤店家有無繼續侵權,如果停賣便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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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04, 2008

智慧局:生技業輕忽 專利報廢

2008.06.04

 王尹軒/台北報導 國內生技產業正起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卻發現,不少生技業者申請專利時,最常犯下未正確提出新穎性例外聲明,未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及未提供生物材料存活證明3大疏失,導致不可彌補的專利無效,多年投注的心血,因為申請一時疏忽而付諸流水,相當可惜。
 經濟部工業局昨(3)日舉辦「生技產業智財實務研討會」,受邀與會的智慧局專利審查官顏逸瑜提出,生技專利實務審查過程發現,業者最常犯3項重要卻易忽略的細節,即新穎性例外聲明、寄存證明,及存活證明。一旦疏忽,就會造成專利無效、不可彌補的下場,就連專利代理人也常有忽略。
 一般專利案件申請前,被審查官檢索到技術曾公開,就以不具新穎性,喪失給予專利的要件。但生技業有1項新穎性例外聲明,提供教授及業者有升等或必要時,以論文研究、實驗及展覽等形式,在專利申請前,先公開技術,可在公開後6個月內申請專利,新穎性就不會被破壞,稱為新穎性的例外。
 顏逸瑜說,最近發生某大學教授發表過的研究,雖在6個月內申請專利,但因為在申請書的「聲明事項」,漏填研究發表的日期,結果審查官檢索發現,在申請日前己發表過,卻未聲明;即使是同一人的研究,仍未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而喪失新穎性,不予專利,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生技業還有1項特別之處,提出生物材料發明專利時,要提供生物材料寄存證明及存活證明,以便專利通過後,讓同業了解,促進產業發展。目前國內指定寄存機構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實務上卻有不少業者,先申請再寄存,是錯誤的做法。
 顏逸瑜指出,寄存證明可在申請日3個月內檢送,但寄存日期一定要在申請日期前才算有效,否則沒法補救,不予專利。
 審查官進行專利審查過程,會確認寄存的微生物或菌種等生物材料是否存活,若寄放期間死亡,也不會核准專利。另外,未寄存或無法提出存活試驗報告,或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都視為未寄存,形同揭露不充分,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一律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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