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生技業輕忽 專利報廢
2008.06.04王尹軒/台北報導 國內生技產業正起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卻發現,不少生技業者申請專利時,最常犯下未正確提出新穎性例外聲明,未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及未提供生物材料存活證明3大疏失,導致不可彌補的專利無效,多年投注的心血,因為申請一時疏忽而付諸流水,相當可惜。
經濟部工業局昨(3)日舉辦「生技產業智財實務研討會」,受邀與會的智慧局專利審查官顏逸瑜提出,生技專利實務審查過程發現,業者最常犯3項重要卻易忽略的細節,即新穎性例外聲明、寄存證明,及存活證明。一旦疏忽,就會造成專利無效、不可彌補的下場,就連專利代理人也常有忽略。
一般專利案件申請前,被審查官檢索到技術曾公開,就以不具新穎性,喪失給予專利的要件。但生技業有1項新穎性例外聲明,提供教授及業者有升等或必要時,以論文研究、實驗及展覽等形式,在專利申請前,先公開技術,可在公開後6個月內申請專利,新穎性就不會被破壞,稱為新穎性的例外。
顏逸瑜說,最近發生某大學教授發表過的研究,雖在6個月內申請專利,但因為在申請書的「聲明事項」,漏填研究發表的日期,結果審查官檢索發現,在申請日前己發表過,卻未聲明;即使是同一人的研究,仍未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而喪失新穎性,不予專利,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生技業還有1項特別之處,提出生物材料發明專利時,要提供生物材料寄存證明及存活證明,以便專利通過後,讓同業了解,促進產業發展。目前國內指定寄存機構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實務上卻有不少業者,先申請再寄存,是錯誤的做法。
顏逸瑜指出,寄存證明可在申請日3個月內檢送,但寄存日期一定要在申請日期前才算有效,否則沒法補救,不予專利。
審查官進行專利審查過程,會確認寄存的微生物或菌種等生物材料是否存活,若寄放期間死亡,也不會核准專利。另外,未寄存或無法提出存活試驗報告,或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都視為未寄存,形同揭露不充分,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一律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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